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竣斌(原名王正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竣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竣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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