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白紾貽 代理人 吳夏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