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李家萍鐘雪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表股票附表: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鐘雪嬌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83NX-0010287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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