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璟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乙○○、璟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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