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張仕昇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06號本票裁定,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5515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財產若經執行,恐難回復原狀,聲請人業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爰聲請停止執行。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確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卷宗核閱屬實,復有起訴狀、本院紀錄科查詢表存卷為徵,然此訴訟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訴訟種類,故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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