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5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59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李挺維

賴德謙

被告 吳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

下同)111年1月24日19時21分許,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

2段332巷內,因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之過失,致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綠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林志能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使系爭車輛受損,本案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中和分隊備查在

案。又系爭車輛經交予賓航賓士汽車(股)有限公司估價修理

,修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24,114元(工資22,098元、零

件2,016元),原告已悉數賠付予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

53條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條法律規定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4,1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當天晚上車輛有輕輕碰撞,也是一點小擦傷,也

有留電話給車主,當時也沒有報案,也不清楚是否是當天車

禍所造成的各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估價單、發票、車損照片、賠款同意書等件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調閱系爭肇事資料查明無訛。有該分局111年6月1日新北警中交字第1114666674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應負肇事責任,已堪認定,依上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10年8月出廠,修復費用共計24,114元(工資22,098元、零件2,016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行照在卷足稽。而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之作為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仍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系爭車輛於110年4月出廠,迄事故發生日即111年1月24日止,系爭車輛已使用10月,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13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工資22098元則均得請求,是以,原告得請求金額為23494元(1396元+22098元=23494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234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此部分自應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20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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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016×0.369×(10/12)=6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2,016-6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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