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告 吳采玲 被告 錢倩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