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鼎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旭豪

債務人章旭豪

章震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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