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1號

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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