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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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3號
原告 古年元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邱宇鋐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2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
(二)理由及證據:均援引起訴書及所附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
法官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