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169號
原 告 邱品慈
曾福寬
林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維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