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吳家紅茶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隆健 上列聲請人與速威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65,064元之債權計算方式,並具狀陳明聲請狀所附帳款明細表最末列數字之計算式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