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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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壹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