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0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施明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施明宏(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減少量刑實有過低。
(二)按刑法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點,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應給予受刑人表述意見或傳喚出庭說明,方可符合刑法給予受刑人權益,原裁定未依程序進行,實有礙刑法規範,應撤銷重新審查及符合程序進行。
(三)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詐欺之同類案件,且均認錯、認罪,也當庭和解並獲得諒解,但卻未獲得法官裁定認同,受刑人難接受。
(四)受刑人已執行一段時間,家中父親已於今年3月歿,母親年邁,無人照顧,請考量情理法之目的,受刑人為初犯,所犯案件已和解,侵害他人財產已降低,危害社會經濟層面均縮小,請求法官量處有期徒刑3年,使受刑人早日返家孝順其母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四、本院之判斷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原審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原審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固非無見。惟經本院核閱原審112年度聲字第270號案件全卷,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受理本案時,受刑人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審未提解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曾以函文詢問或其他替代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致未及審酌受刑人抗告時所表達上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是否可採,復未見有何無必要或急迫之情形,則原審就本案攸關國家刑罰權行使,於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定應執行刑案件未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為裁定,難謂允妥。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未給予其陳述意見或傳喚出庭說明而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兼顧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3月5日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3月5日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1月26日至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1日至107年2月2日(聲請書附表、原裁定附表均略載為107年2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7日109年12月21日110年1月7日至110年1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25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61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8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7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1年8月12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72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1年9月12日111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號編號1至10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