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袁榮昌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容廷 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6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一、二所涉抵押權,其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供擔保之物價額未低於債權額,應依債權金額為準,訴之聲明三、四所涉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金額為520萬元,供擔保之物價額未低於債權金額,應依債權金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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