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陳素真 (即 陳潘煥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2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