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韓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佑松 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