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覆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覆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2年度台覆字第22號聲請覆審人 劉進仕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決定(111年度刑補字第16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下稱相關證明文件);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劉進仕請求刑事補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程式尚有欠缺,經原決定機關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其補償之請求不合程式。原決定機關因認其請求為不合法,以決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徒以待收到文件後補寄等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盧彥如法官沈揚仁法官張競文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