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UNIQLO」商標圖案之內褲壹件(保管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保字第八八○六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智易字第3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仿冒「UNIQLO」商標圖案之內褲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智易字第
3號判決確定,有該案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而用以採證、未於該案一併宣告沒收之扣案仿冒「UNIQLO」商標圖案之內褲1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真偽鑑定書1份存卷可考,是扣案之仿冒「UNIQLO」商標圖案之內褲1件確係侵害商標權物品乙節,堪可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