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 姜美玲 被告 甘文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