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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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余茂松
余振田 余鴻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雄 、 江彩鳳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