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378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葉定彰
葉靖亨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葉阿宏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葉定彰、葉靖亨係被繼承人葉阿宏之孫輩,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8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二親等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葉阿宏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其中 葉水福 已於本件聲明拋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而 葉金龍 亦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以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01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惟查,被繼承人之子輩 葉鎮枝 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 葉景賢葉漢書 ,故依法應由葉景賢、葉漢書代位繼承葉鎮枝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被繼承人既尚有代位繼承人葉景賢、葉漢書未聲明拋棄繼承,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近者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二親等之法定繼承人,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