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擎
(現另案於法務部○○○○○○○○觀察勒戒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擎因竊盜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5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罪,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與前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變更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應係在執行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分字第1080之1號執行指揮書之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之後,接續執行此部分同署110年度執更弗字第955號執行指揮書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14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14450),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呂煜仁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