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116號聲請人 陳志文 相對人 翁鴻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鴻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惟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翁鴻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