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