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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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巨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岱均 被告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肆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