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楊雲 相對人 劉健群 相對人 劉榕鎔 相對人 劉麗 君相對人 劉麗莉 相對人 劉思美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紅錦 即PHAMHONGGAM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劉進春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1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28日至96年4月27日。
(四)清償日期:96年4月27日。
(五)利息:月息壹分捌厘計算。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劉進春。茲債務人劉進春於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而債務人劉進春於98年3月13日死亡,相對人范紅錦、劉健群、劉榕鎔、 劉麗君 、劉麗莉、劉思美為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應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劉健群於債務人劉進春死亡後,已向本院陳報限定繼承,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繼字第285號卷宗查核屬實,依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劉進春之其他繼承人范紅錦即PHAMHONGGAM、劉榕鎔、劉麗君、劉麗莉、劉思美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另本件相對人范紅錦即PHAMHONGGAM、劉健群、劉榕鎔、劉麗君、劉麗莉、劉思美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吉祥││298之3│田│2.53│全部│劉進春(歿)由范紅錦即│││││││││││PHAMHONGGAM、劉健群│││││││││││、劉榕鎔、劉麗君、劉麗│││││││││││莉、劉思美繼承。│├──┼───┼────┼────┼────┼────────┼─┼─────────┼──────┼───────────┤│002│南投縣│竹山鎮│吉祥││297之2│田│189.69│全部│劉進春(歿)由范紅錦即│││││││││││PHAMHONGGAM、劉健群│││││││││││、劉榕鎔、劉麗君、劉麗│││││││││││莉、劉思美繼承。│└──┴───┴────┴────┴────┴────────┴─┴─────────┴──────┴───────────┘※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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