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王葉英花
王建國 王亞國 王定國 被告 吳鈴
申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文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05號吳鈴瑱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鈴瑱被訴過失傷害 王銘 部分,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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