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被上訴人巨造預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甲○○○
乙○○○
丙○○
丁○○
戊○○
己○○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子○○住同上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悅顏住同上
寅○○住同上
卯○○住同上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希佳 律師 王雪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選任之複代理人中之 魏麗嫻 之姓名,更正為辛○○。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裁定,將辛○○之姓名誤載為魏麗嫻,爰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碧玉
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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