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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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FAPACOMPANYLIMITED、 吳迺松郭美麗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
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前揭民事裁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考,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揆依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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