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乙○○
兼 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5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