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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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乙○○
兼  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5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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