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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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
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
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