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瑞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被 告 曾建彰
被 告 千大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張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8,7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