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40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告 許生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1,894元,及其中新台幣45,304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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