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雅萱
被 告 張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