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榮郎
法官紀佳良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