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霜潔┌────────────────────────────────────────────────────────┐│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4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何俊鋒 │97年12月10日│98年6月30日│2,000,000元│七五七六0三│││1│││││││├─┼─────────┼───────────┼───────────┼────────┼────────┼──┤│00│何俊鋒│97年12月10日│98年6月30日│540,000元│七五七六0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