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1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2罪);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3罪);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第4罪);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5罪);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6罪);復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7罪);上述第1至4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39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4月、2月、4月、9月確定;上述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6年3月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59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69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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