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 陳雪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7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元大店頭證券│05-D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