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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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簡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訴字第3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歧異(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民事裁定參照)。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一審法院裁判之分割方法,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808,240元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