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 陳光雄 代理人 翁純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0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1│765│├──┼───────────────┼────────┼───┼──┤│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4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