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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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林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向債權人購書並約定分期付款,後債務人未依約付款,尚積欠如
主文所示之價金及利息,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