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務人 陳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7月2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惟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嗣後債務人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惟債務人又於100年3月10日最後繳款新臺幣7,709元,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依約終止其期限利益。爰依民訴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