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代理人 留子良 債務人 游心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零肆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而後原債權人之債權、資產、負債及營業所有權利、義務,均由香港商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嗣後香港商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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