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黃登源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 被告 黃澄泉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斗六簡易庭一O七年度六簡調字第三四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調解成立或撤回調解聲請,或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和解成立,或因撤回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無權占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訴請被告拆屋還地,惟本件民事訴訟所涉二筆土地相鄰,兩造均是土地共有人,其○○○鄉○○段○○○號土地業經共有人 黃石雀 (即被告之配偶)另案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調字第34號卷核閱屬實,而該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採取之分割方案為何,對於本件拆屋還地訴訟即被告是否應拆除房屋或應拆除之範圍為何有重大影響,故本件訴訟有以前開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情形,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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