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黃登源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 被告 黃澄泉 訴訟代理人 黃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案號為本院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調字第34號,嗣改分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319號)之裁判,其所採取之分割方案如何,為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裁定在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8年8月26日經第一審判決,惟共有人黃登源、 黃登風黃進坤 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67號受理,惟上訴人嗣後於108年12月16日撤回上訴,該案判決因此確定等情,有本院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19號民事判決1份、二審民事辦案簿電腦資料在卷可稽。
三、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終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松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