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清理之保全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聲請人之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保全處分應由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