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有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甲○○被告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有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係「法定代理人丙○○」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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