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請說明台端在本件更生程序中,擬提出之更生方案內容及還款來源?
3.如債權人均願以「180期、0利率、分期清償」或每月最低金額「二階段清償協議」與台端訂立清償契約,債務人是否有意願並有能力接受?
4.提出證據說明台端現有之收入來源及數額,有無遭債權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