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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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76196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7,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3月1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年利率各為何?②釋明聲請人為甲○○之依據(本票指定受款人為 吳青桂 )③補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志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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